三、其他施工手续(风险及化解)
除了上述已经介绍的"四证"、临时用地审批外,在进场前和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依法合规进行施工,结合工程所在地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需求,项目还可能需办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手续、夜间施工手续、扬尘治理手续、建筑垃圾处置手续、临时交通管制手续等其他手续。
风险提示
由于相关手续办理较为繁杂、滞后等原因,进场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手续往往未及时办理。如在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即开展夜间施工,施工单位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即处置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可能招致如下风险:
1.行政处罚风险。因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一般会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罚款、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例如,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即开展夜间施工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并处罚款;又如,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2.失信公示风险。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后,行政处罚信息将会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同时,不良信用信息是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内容之一,其公开会对承包人资质资格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评奖评优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3.工程停工风险。项目工程未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将可能责令停止建设,这不仅会对项目的工期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
化解措施
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发生行政处罚时,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其后续不良影响;同时,为保障规范施工,避免行政处罚、工程停工的风险出现,项目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规及当地最新政策要求,确保及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其中承包人需重点关注如下手续:
1.催促发包人完善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可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同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承包人对此在施工过程中需及时督促发包人按照当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受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总承包合同中可能约定上述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故在开工前承包人应积极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完善一定手续,必要时请求发包人给予一定配合,并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受理部门成备案工作。
2.依据实际办理夜间施工手续。若项目工期紧张,有夜间施工需要且属于可以申请夜间施工的范围,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项目工期延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承包人开展夜间施工作业前,需做好以下工作:(1)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涉及建筑工程类项目的,可到住建局、住建委等主管部门办理;涉及交通或市政方面的施工,可到其他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以上海市为例,在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从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向市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在一般区域内,则向项目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在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后,还应到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备案。(2)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前,必须公告附近居民。(3)做好必要的噪声防治措施,减轻对周边敏感点的噪声影响。获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一般应遵守当地相关要求。以上海市为例,如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轻卸轻放;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此外,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即便已经办理了夜间施工手续,尤其是位于市中心的项目,附近居民亦可能出现阻扰施工的情形。对此,承包人在投标及履约过程中需积极考虑对工期的影响,并在施工过程中恰当处理与附近居民的关系。
3.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同时,需注意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以上海市为例,在处置建筑垃圾时,有如下几点需重点关注:(1)分类处置。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对此,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2)处置申报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请核发处置证。(3)及时确定运输单位与场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未能确定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4)施工现场装运作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本市建筑垃圾启运管理规范,填写运输车辆预检单,监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要求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处理。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违反规定的施工工地,无权申报本市文明施工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