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价方法(风险及化解)

发布时间:2023-07-27

二、计价方法(风险及化解)

根据相关地方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目前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如下两种:

1.工程量清单计价。该计价方法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自主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标底及双方签订合同价款,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等活动,并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的,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费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与税金清单。

2.定额计价。该计价方法是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参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以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价格,计算出直接工程费,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材机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规范,属于非强制性规范。然而,在定额模式下,建筑工程的工程量与价格其实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控制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承包人投标时在机械设备使用、实物消耗量、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方面所表现的企业竞争力,并不能体现工程的真实成本。

风险提示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作为工程价款的两种计量方法,两者具备一定的联系。如定额计价在我国已使用多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编制以定额为基础,参照和借鉴了定额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同时定额计价可作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价方式,在确定清单综合单价时,以省份定额或者企业定额为依据进行计算。然而,在履约过程中,了解两者之间的关联后,亦需要关注各计价方法中存在的相关风险,以下将进行相应分析。

1.重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风险。在履约过程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1)清单缺项漏项风险。在总价合同中,在合同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不变的情形下,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作出约定,承包人应自行审核图纸中的工程量,若工程量清单中有遗漏的项目则作为让利,那么在结算或者诉讼中,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时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就难以得到支持;在单价合同中,若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其单价往往难以及时确定,后续付款以及结算都将产生争议。(2)工程量变化风险。尤其是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若盈利项的工程量减少、亏损项的工程量增加,承包人的利润无疑会受到影响。

2.知悉定额计价的关键风险。正如前述,定额模式下建筑工程的"量和价"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控制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企业依照定额进行投标报价,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个别成本。一旦企业的成本价高于地方定额,尤其是在定额下浮的合同中,企业往往面临潜亏风险。此外,定额项目一般是按施工工序进行设置的,因此计价时需考虑不同工序所需要的消耗量,提前进行策划,确保结算时工程价款的最大化。

化解措施

1.重视风险源头处。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中,针对清单缺项漏项风险,承包人需要重视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具体约定;在总价包干合同中,承包人需及时查找出清单缺项漏项,确保及时获得签证索赔;在单价合同中,承包人需及时了解签证索赔等相关时限与流程,确保能快速认质认价,及时获得相应工程款;而针对工程量变化风险,需及时与发包人及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争取获得有利的变更。在定额计价合同中,承包人则需积极测算好企业成本与不同地方定额成本的差距,谨慎投标,避免投标利润为负,导致后续难以扭亏。

2.妥善处置争议点。无论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在履约中难免会产生计价争议。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及第51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亦有相关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相关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3.1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1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