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价模式(风险及化解)
工程价款的计价模式,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1999-0201)可知,主要包括三种,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为了规范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结合工程实践,后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对此作出调整,将其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其他价格形式。常见的形式主要包括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
1.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具体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可调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具体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工程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计算,而在合同签订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合同价格,只能确定酬金的比例,其中酬金由管理费、利润及奖金组成。具体分为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加固定百分比、成本加浮动酬金、最高成本加奖罚等形式。
风险提示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约定中使用较为广泛的计价模式主要有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但绝大部分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均可调整,并非固定不变。对此,为更好地把握各种模式的特点,有效规避后续结算风险,需要了解各种模式适用范围、可调整情形以及主要风险点。具体分析如下:
1.具体适用范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7.1.3条作出了类似规定。从上述可知,相关法律法规仅对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方式合同的范围作出了界定,而对单价合同并未明确作出界定。实际上,总价合同在目前适用较为广泛,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大的项目。对此,承包人亦可根据上述特征,优先选择较为适宜的计价模式运用到分包合同中,从而更好地规避自身风险。
2.合同价款调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9.1.1条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他调整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亦对合同价款调整作了相关约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即人材机调差;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同时,承包人也应关注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以及准备相应资料及时向发包人进行主张,避免权利失效。
3.主要履约风险。在实践中,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争议与风险往往能够协调解决,而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合同产生的问题较多,其具体风险将在此重点予以指出。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主要包括:(1)工程量变化风险。在履约过程中非各自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调整合同价款情形,则工程量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同时主张工程款调整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2)工程价款变化风险。在履行期间建筑材料、人工等价格往往也会发生变化,发包人以及承包人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价差风险,其与工程量变化风险一样,主张工程价款变化超过合理范围的一方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3)产生争议后不予鉴定风险。主要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固定单价合同主要面临的是计价风险,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只是估计的数量而非实际工程量,因此,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实实际完工工程量,再根据工程量确认最终工程价款。但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可能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承包人也有可能承担价格暴涨的风险。①
化解措施
针对上述关于合同价款计价模式方面提及的注意事项及相关风险,承包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应对:
1.价格测算选其优。每一类合同计价模式都有适当的适用情形。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了解,把控风险点,从而更加谨慎地投标与履约。同样,建议承包人优先选择较为适宜的计价模式运用到分包合同中,根据总承包合同中的风险或特征,有效地进行风险转移。
2.诚信履约创效益。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应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同时对总承包合同以及法规政策中关于合同价款的规定熟练掌握并认真研究,尤其是合同变更与调差等相关条款,努力寻找突破点,从而获取更多的超额效益。与此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以及程序进行签证索赔工作,履约过程中积极收集相关资料,确保费用主张及时落地。
相关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3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14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9.1.1条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