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风险与化解)

发布时间:2023-07-29

一、变更(风险与化解)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通用条款第10.1款的规定,工程变更包括:(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由此可知,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质量变更等。工程变更有利有弊,目前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激烈,利润极低,施工单位投标往往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即部分工程亏损,部分工程盈利,只要盈利部分大于亏损部分即可。若进行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将原属于施工单位的盈利部分移除或增加施工单位亏损部分,施工单位就会亏损,项目可能因为亏损问题陷入停滞。在实践中,工程变更往往指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会影响质量要求和总体工期。

风险提示

1.违法建筑风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设计变更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要求限期改正,若不能改正,予以拆除。部分设计变更如果超过范围,违反建设规划,违反规划的建筑物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若建筑物成为违法建筑,则可能面临停工、整改风险,工期也相应延后。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已经将该部分工程建设完成,在发包人不予支付的情况下,又因为是违法建筑而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

2.现金流风险。在实践中,部分合同的付款约定为"进度款每月支付",但不包含签证、变更、索赔费用。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索赔等情况,该部分费用待工程竣工后结算时一同支付。若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考虑后期可能出现的工程变更、索赔而同意该条款,而在后期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大规模的工程变更,如设计方案更改,增加某部分工程时,承包人将陷入被动境地,原本为工程施工所考虑的资金计划无法适用,无法高效施工。对于增加或减少工程,因为各个合同中计价方式的不同或者无相应费用可供参考,发、承包人可能对某项的市场价格认识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以致增加或减少的价款数额始终无法确定。

3.亏损风险。工程变更不仅包括工程量的增加,也涉及工程量的减少。因为整体工程中各部分的利润不同,如精装修、水电、绿化利润较高,基坑围护、桩基等利润较低,承包人在报价时是以承接总体工程做利润额预估。若后续发包人将承包人范围内利润额较高的安装、装饰工程移出,交由另一分包人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某报价亏损的部分的施工。按照通常的合同约定,由于是固定单价合同,就新增的工程量采取相同或类似的单价而不会调整合同某项的单价,该部分的工程量越多,承包人可能亏损越多;减少工程量也是同理。

4.工期风险。在实践中,因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地位不同,对于发包人的指令,即使存在法律瑕疵,承包人一般也不会不予执行。根据建设工程实务中常见的合同约定,出现工程变更时,发包人将指令单传达至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增加某项工程的指令,但往往该项指令不会对所有相关事宜予以明确。比如对于某项装修工程,发包人通常会写明于某部分将原方案改为该方案,或者由原3项改为现5项,而对于工期和费用问题不予解释。由于工程作出了变更,相应的工期在一般情况下是予以变更的,但该工期的具体合理时间如何确定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因此若承包人响应发包人要求,将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先行施工,后期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变更方案,发承包双方对该问题持续存在争议,承包人的工期风险无法闭合,若超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人可能还要面临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风险。

5.程序风险。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当时无法签署纸质变更指令单,现场人员会以口头方式下达指令。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一般不会考虑口头指令和书面指令的区别,为配合发包人,会先执行口头指令,后续再对该部分工程进行商谈。而部分发包人在现场指令下发后就口头指令不予承认或是发出指令的发包人人员并非发包人派驻项目现场具有该项授权的员工,此时承包人就会落入被动境地,工程已经先行施工却无法得到发包人的确认。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如某项工程原设计采用某项技术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使用另一方案更为合理,对质量不会有影响且可缩减工期。但承包人报送发包人后,发包人未明确同意可按本方案施工,承包人按照该方案进行施工,后续发包人表示反对,承包人就面临拆除重做且要承担工期延误和费用的损失。

6.质量风险。对于涉及创奖的工程,承包人在承接工程时会对本工程进行整体分析从而确定创奖概率和工程创奖的施工要点。但在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情况下,某些工程的增加可能引起创奖费用的增加,某些工程被移除,不由承包人直接招用分包单位或由发包人直接管理,承包人无法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原计划对工程进行创奖策划。在拆分过程中,若发包人将承包人原自有工程改为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但仍处于承包人管理下,对内看来,该部分工程已转由其他单位实施。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后期的维修保养过程中,若该指定分包单位怠于履行职责,则承包人还需先对该部分进行维修,从而造成额外的成本若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能扣减质量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其他责任。

化解措施

1.仔细审核图纸。发包人要求变更的,承包人应当对图纸予以仔细审核,首先确认该设计变更是否涉及法律规定的施工规划变更。如在商品房开发领域,存在发包人要求加盖楼层改变楼层的结构等情形的,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发出书面文件要求对该变更送政府审批,并重新出具有效蓝图。发包人不予送审的,承包人要据理力争,要求发包人履行法定程序。在发包人履行相关程序并将有效蓝图发送至承包人后,承包人再行施工。对于该类工程,为确保后续不产生争议,发、承包人可就增加工程、价款、工期等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待协议签署后再施工。

2.考察发包人情况。涉及大规模变更(不变更规划或规划已经合法程序调整)时,承包人应先考察发包人的情况,同时要做好后续考虑。若接受该变更资金压力是否可控,在确保发包人有相应的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再予以接受。若发包人已办理支付担保,则要求发包人就该工程增加支付担保额度,确保发包人能够向承包人给付工程款,也可要求发包人母公司对其担保,其中上市公司担保的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要求。对于变更工程量较大的情况,可以和发包人谈判,争取将变更价款纳入进度款,而非在最终结算时支付,在谈判时可以说明承包人资金压力,若纳入进度款可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以此取得发包人同意。对于双方谈判的内容,承包人应主动进行会议记录,可邀请监理人参加,并就会议纪要签字,随后将谈判成果以补充协议方式固化。对于可能亏损的项目,如发包人要将部分工程移出总承包范围单独招标的,承包人要向发包人展示以往业绩和目前施工现状,请求发包人不予调整工程范围,并告知调整工程范围可能引起的费用和工期风险,借此保留高利润部分的工程。若发包人要求增加工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函表示当时报价未考虑该可能,充分利用合同和政府指导性意见与发包人谈判。

3.完善书面指令。发包人发出指令时,必须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纸质的由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发的书面指令单。对于非授权人或者因情况紧急未能发出书面指令单而以口头方式下发的,在紧急情况过后,要向发包人发函请求确认,下发书面的指令单,确保资料闭合,避免后期对于该部分产生争议。在变更时,若涉及图纸会审等情况,各方要对图纸进行会审,就会审达成的意见在图纸会审中明确,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如政府部门下发要求,某类工程必须采用某种等级的材料,如混凝土必须采用C35以上规格等约定,承包人应将政府要求向发包人提出,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要求,承包人可凭借该变更要求向发包人请求价款支付。

不同的发包人可能会有不同的变更程序。如政府或国有企业可能存在层层报送审批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合同中写明具体的程序和时间。承包人报送变更或发包人下发变更指令,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对于不符合程序的指令可予以提出并记录在案,避免后期发生争议。在每次变更后,相关会谈记录、会议纪要、纸质指令单、政府文件等,都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保存,作为后期请求款项的依据。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变更要求后,可向发包人发函,报送拟订的增加的工程工期和额外增加的费用,请求发包人审批。对于发包人的建议部分,应按发包人要求修改或者向发包人作出解释说明。对于增加工程量的,承包人可先固定顺延工期,在过程中可上报费用预算,若合同内已明确按进度款支付,有相应的报送时间的,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报送,并附带相关的支撑依据,从发包人角度考虑,做实、做细工程变更资料。

相关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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