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签证(风险与化解)

发布时间:2023-07-29

二、签证(风险与化解)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①工程签证实质上也是工程变更的一种,但工程变更更多的是发包人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双方未能以协议的方式签订时,可通过工程签证单的方式就工期、价格调整、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在签署工程签证时,承包人应注意以下问题:(1)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一般来讲,签证人员最好是合同中约定的双方项目负责人员。(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方面。(4)签证双方必须就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顺延竣工日期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工程签证就主体而言可分为两大类,即总包签证和分包签证。向发包人报送的总包签证,是承包人化解风险、提高利润的重要手段。分包签证则是分包单位因现场施工事宜而付出额外成本向承包人主张价款的常见方式。如现场材料二次倒运、零星点工等。因为建设工程周期长,产生的工程签证数量多,事项各异。若不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签证所反映的事项已无法准确回溯,容易产生争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过签认的工程签证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要有专人负责工程签证。因为技术签证不仅影响工程的实际价款且过于专业,此处不予讨论。以下结合实践对工程签证的风险进行归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

风险提示

1.签证内容风险。签证单实质上是简易的协议,签证内容即为合同内容。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要约承诺部分的规定,签证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若非具体明确则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签证内容不具体明确,后续因为双方对签证内容理解不一致极易引起争议。部分事项可能因为各类原因更改,原签证单内容被取消或修改,此时签证单填写内容也随之改变;部分工程可能存在修改签证单内容的情况,若后续双方发生争议,对于修订部分,双方都无法证明,最终签证价款也无法确定。在实践中,签证单使用往往被泛化,工期、价格调整都以签证单的形式落实,虽然签证单作为协议确认工程内容,但工程签证单并非正式协议,容易产生问题。

2.签证程序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会对签证式进行约定,部分发包人会以附件签证管理办法的形式约定签证单的格式和审批流程。若承包人不熟悉该部分内容,未按附件签证管理办法报送签证,发包人可能会引用合同条款和附件追究责任,拒绝承包人的签证要求。对于分包签证,承包人可能没有建立相关的签证管理制度,没有规定具体的签证报送规则,若分包方拖延报送签证,该指令事件又无书面记录,也难以确认发包人是否同意签证。

3.签证人风险。一般而言,分包签证由分包人发起,交由承包人项目部签署。承包人签证人可能未到现场查看,无法获知具体的情况,对该情况无法作出认定,通过查看上一手的签证人意见或查看书面的签证内容,如上一手签证人同意或仅查看书面签证内容后即写明"情况属实,同意签证内容",若实际情况并不符合签证内容,经过承包人签批完成后的签证单具有法律效力,若无切实证据证明签证内容符合实际内容,在进行诉讼或仲裁时,承包人就会因为无相反证据被迫支付不存在的工程内容所对应的款项。承包人项目部还会存在部情况,具备授权的签证人当时不在施工现场或后续未能及时抵达,存在由未授权人员代为签署的情况,若沟通不畅,可能存在因为理解失误允许本不应该的签证的情况。同理,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签证时,也可能存在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无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情况,最终监理人、发包人是否同意签证事项即会成为争议事项。

4.签证时限风险。现场签证没有在合同中写明,某分包人为配合其他分包人或者接受承包人要求额外做出的签证。该种指令可能并非构成永久工程的增加,比如要求某分包人进行二次材料搬运,对非分包人施工区域进行保洁。这种往往只是一种行为,若时间过长,可能各方已无法回忆起具体的工作内容,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真假难辨。

5.签证原因风险。向发包人报送的工程签证,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并非完全是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或者在分包签证过程中由于其他分包未能或无法完成某事项由其他分包人进行某项施工,这种情况就存在原因的确认问题。尤其是在非永久工程中,如上所述,后期无法记清具体原因,影响了签证价款的确认。

化解措施

1.落实分包签证管理制度。承包人应当建立具体的分包签证管理制度并落实至项目部。对于新开项目,由专人统一宣贯,并选定具体的签证人;对于项目部新进管理人员,再次对其宣贯并发放分包签证管理的文件。在每次新分包单位进场时,承包人也应组织宣贯会,交底分包人的承包范围,避免项目现场人员误签证,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在确定具体的签证人和签证流程后要以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方式发送至各分包单位,并向分包单位授权委托人的电子邮箱和即时通信软件发送,并要求分包人现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署"我已知晓承包人签证管理要求,并将按照该要求执行"的知情同意书。

2.完善内部签证流程。承包人要严格把控内部签证流程和签证人权利,具有签证权利的人员必须掌握分包合同的内容尤其是承包范围。对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的签证,向分包人释明合同约定,拒绝签认。承包人要设立合理的签证流程,将最终签证确认权上移至承包人上级管理部门,不应仅由承包人项目部予以确认。在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将签证部分作为专章,并特别说明签证的具体程序和承包人的签证单格式。经分包人签认合同时签证部分要求即约束分包人。在分包进场后,承包人要专门对分包人宣贯承包人的签证管理办理以及项目的具体签证程序,未经签证人审批不视为承包人审核同意,并由承包人撰写会议纪要交由各分包单位签字确认。同时,承包人也要对分包人发函,再次明确承包人的签证规定,要求分包人按照要求上报签证单。

3.严格控制签证数量和金额。承包人要严格控制签证数量和金额,在前期的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分包人的承包范围,并列明分包人的权利义务,将分包签证的内容纳入分包合同,从而确定合同总价,不再另行签证。对于必须要签证的情况,承包人要一事一签证。对于某个事项的发生,承包人必须前往见证;对于已经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的,向分包人解释并不再签证;对于未涵盖在合同范围内的,要求分包人将时间、地点、原因和具体行为列明并要求分包人附影像资料,作为支撑依据佐证分包签证的事项。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额外成本而确实在合同范围外的,承包人应当与事项引起相关方协商,将该部分额外成本在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减,并要求其确认该事实。承包人要对签证的数额进行限定,若数额过高,则签证单不再适用,而要由各相关方进行协商,将协商内容纳入补充协议。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增项,要由相关方签订多方协议,固化事项原因和金额。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承包人要与分包人约定该部分内容并非与同期工程款一同支付,尽可能延后支付时间,确保承包人的过程现金流。

4.承包人要保存签证资料。承包人在签证完成后要建立签证台账,做好签证原因分析,减少后续的工作量。对于签证原件,承包人要派专人保存,不轻易使用和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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