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书
( xxxx )……民 x ……号
xxx (写明受委托鉴定人名称或姓名):
我院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需对……(写明委托鉴定的事项)予以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请你进行鉴定,并及时向我院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附:委托鉴定清单/委托鉴定事项说明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用。
2.案号适用诉讼案号。
3.委托书后应附委托鉴定清单或者委托鉴定事项说明。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委托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