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3-11-04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xx,性别:男,民族:汉,住所地:xx市xx区临江南路xx期B区30A1101。联系电话:189xx5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二审被上诉人):郭xx,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45202xx07290318,住所地:xx省xx市xx区榕华丹x南路星河城10幢3梯206号。联系电话:1392xxx1127;

再审申请人林xx因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52 民终 xxx 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请求对887909元“转包费”部分进行改判,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给再审申请人;

二、一、二、再审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超出了诉讼(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实际施工人林xx)向非法转包人郭翰支付887909元“转包费”,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均无对是否需要支付“转包费”、需要支付多少“转包费”提出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确对“转包费”支付进行了判决,超过了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违反了法官中立原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之规定,贵院应依法进行再审改判。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书》第6页第11行:“本院二审查明,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林湖陈述其与郭翰之间为转包关系,由郭xx负责拉活、收款,林湖负责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如无特殊情况,由郭xx收取 10-15 个点的转包费。”法庭已经认定,林xx与郭xx之间是非法转包关系,且郭xx收取的是转包费。

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表明:郭xx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林xx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郭xx只收取一定比例的转包费,属于纯粹谋利,因此对该违法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支持的。所有,生效判决实际施工人林湖支付转包人郭xx“转包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严重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给申请人及广大农民工带来了巨大损失,同时严重的扰乱农民工脱贫,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一、一审判决书

二、二审判决书

三、主要证据材料(公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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