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沿袭了《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据该条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具有形式简便、交易迅捷等特点,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如消费者在市场购物时与商店营业员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是典型的口头合同。但是,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对合同的内容各执一词,且因为没有必要的凭证,导致举证困难,难以分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而且履行过程中情况复杂,容易出现变化,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详细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防止发生纠纷;另一方面,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分清各方的法律责任。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文字形式,也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形式,但必须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能够随时调查取用。
实践中,较大工程建设多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鉴于建设工程涉及公众安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向全国建筑行业推荐使用,并根据建筑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进行修订。这里简要介绍一下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部分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涉及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计20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来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