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签证、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的效力认定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特别是施工合同的履行周期长、情况复杂,因此,在履行的过程中往往要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对施工计划、工程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确认,主#
要包括签证、会议纪要、承发包双方的往来函件等。对于这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认定其效力。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文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都会对工程签证的人员、范围和程序作出明确的约定。由于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联系单据,尽管在法律上其属于合同文件,但在形式上其与建设工程合同签字、盖章的严格形式不同,它往往是承发包双方派驻工地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个人签署。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当双方当事人对于签证的效力产生争议时,查明签署人是否具有授权或相应职权,直接影响签证效力的认定。对于一些在签署人、范围和程序上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笔者认为,不应一概否认其效力,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综合审查判断签署人是否有权签署、签证所载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会议纪要是指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会谈协商形成的会谈记录或决议。会议纪要经各方有权代表签署的,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往来信函通常是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就工程建设的相关事项作出安排、予以确认或要求对方作出安排、予以确认的函件。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函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单方作出安排或确认的函件,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对作出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