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对于未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已施工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11

对于未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已施工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标的额不大、工程量相对较小的工程特别是转包、分包的工程,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工程,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有的按照合同不成立,对已施工的工程按照市场造价标准进行鉴定,扣除利润后折价由建设方返还施工方。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对已施工的工程,认定合同已成立,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如合同有效且能够根据当事人举证确定双方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则按照当事人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合同无效,则参照当事人约定,折价返还施工方;如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按照市场造价进行鉴定确定支付工程价款或折价返还的金额。已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施工方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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