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懂专业工程律师建筑施工合同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23-11-17

2017年3月15日,宋某与安某公司签订《安某公司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宋某为安某公司的工业园中央厨房项日工程施工。后宋某按照协议书施工完毕并交付安某公司使用,但安某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2018年6月 12日,宋某与安某公司签订《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款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系安某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代签。双方确认“厨房工程”的结算总价为225万余元,2018年6月17日前,安某公司应付给宋某工程款214万余元。安某公司已付工程款80 万元,尚余134万余元未支付,余款及质保金11 万余元在工程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在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因宋某向安某公司购买商业混凝土25 万元未支付,经双方协商,抵销25万元工程款。另2019年2月3日安某公司通过陈某向宋某支付了20 万元,现尚欠工程款89万余元,质保金11 万余元。

宋某多次向安某公司、陈某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对方一直未支付。2019年8 月5日,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某公司、陈某支付未付工程款89 万余元、质保金11 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安某公司及陈某承担。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如《安某公司工程施工协议书》、《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款还款协议书》、工程款支付记录等中虽然有安某公司和“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字样,但未见安某公司盖章,文件上均是由陈某签字,且工程款支付记录也是由陈某账户转入宋某账户,无证据证明安某公司与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案件背景及自示

(一)合同主体应当严格与监章主体保持一致

本案中、工椰本属于安某公司、但由于合同、还款协议等无安某公司盖章,付款是通过际某个人账户转账始宋菜,导致宋某只能要求碌某个人承担工程欠款资任。这种做法存在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只能是陈某,陈某个人名下如果无财产、会造成执行困难、宋某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建没工程浦工合同、采购合同等各类合同中、合同主体应当与盖章主体一我、合同主体是企业的,不应仅有个人签字、同时,若不存在债权转让或者债务转移等情况、付教主体应当与合同主体保特-致。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公章管理

盖章主体在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公章管理混乱,随意盖章、随意使用会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甚至给企业造成蛋大损失。为了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企业印章管理程序、加强各类印意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明确印章使用权限,完善印章使用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進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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