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不规范导致工程质量有缺陷 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首要合同义务,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质量标准。实践中,承包人往往存在不按设计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为:第一,对于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补足或更换,并可以在工程款结算中扣除相应的钱款。第二,对于承包人存在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的行为,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罚金条款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约定的罚金。第三,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第四,对于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扣减保修金。第五,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未能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条、第16条的规定,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款。第六,因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理、返工、改建等导致竣工日期延后,由此造成建设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第七,若因工程质量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发包人在使用中自己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这里需指出一点,对于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对于承包人施工中存在以次充好或偷工减料等行为,发包人发现后可以课以罚金。对于该罚金的性质及效力,实践中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罚金是行政法概念,不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该约定是无效的,发包人可以通过主张违约责任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罚金,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而应结合双方约定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双方约定罚金的实质是针对承包人特定的违约行为而要求承包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在民事权利处分范畴内,其性质应为违约金,因此罚金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二)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是其又一重要合同义务。实践中,由于承包人施工力量不足、技术能力差或统筹管理不善而导致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金。一般是结合工程逾期天数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相应的违约金,如果工程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其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承包人还需另行赔偿发包人损失。当然实践中,对于工程逾期的原因可能是多面的,可能由发包人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等原因造成,也可能是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对于相应的免责事由,承包人可以请求免除或减轻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未履行保修义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是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方式之一: 对于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瑕疵,承包人应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发包人因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为:第一,承包人应承担不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保修义务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发包人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以及建筑物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第二,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屡次维修未能解决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他人修缮,相应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三,保修期间因无法使用建筑物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四)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人,也不得肢解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施工或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第三人,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等。因此,承包人承接建设工程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不仅违反施工合同的规定,也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