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是基于发包人的专业发包及甲供材等原因,因此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人应将该部分费用结算给承包人。
司法实践中,由于施工合同约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是否应支付总包服务费、支付主体及计算标准等争议经常出现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正确认定并处理总包服务费,有助于正确处理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发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向承包人予以支付。
理由是:施工合同约定总包服务费由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承担,但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非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施工合同的约定义务对其无约束力;施工合同约定了总包服务费由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承担,说明发包人对于承包人就分包工程项目应收取总包服务费是认可的,在承包人无权向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情形下,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