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
二、 条文阐释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裁判调解的人以及相对人。民事诉讼中的事人有广义及狭义之分。其中,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而无关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广义当事人则将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以及第三人均囊括在内。此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还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其中,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诉讼法上的概念,是指引发民事程序开始并要求法院就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主体,与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义务归属并无联系。实质上的当事人则与实体法律关系息息相关,通常指向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此外,当事人的称谓因诉讼程序和阶段的不同也有所不同。比如,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起诉和被诉主体分别被称为原告和被告。第二审程序中,原一审中的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由于一审中的原被告双方均享有上诉权,故二审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有可能是一审中的原告或被告)。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一审程序再审,则原审原告和被告仍被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原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特别程序与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又有所不同。比如,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一般指申请人,而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则被称为起诉人。督促程序和破产程序中,还存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谓。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存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则存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三、 司法适用
实践中,在适用该条确定本案当事人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本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指已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有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并不由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二,在诉讼中,法人享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但是,新任法定代表人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的登记文件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若尚未完成变更登记,则应当出具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本条所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其虽依法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往往以设立该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民事主体还是应当直接起诉与其直接发生纠纷的分支机构而不是起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或者将二者共同起诉。
四、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典型案例
1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裁判来源: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邱学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597号
法院认为:关于东山信用社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本案中,东山信用社系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东山信用社分别与主债务人大湾煤矿及担保人法着煤矿签订,《借款合同》项下款项亦由东山信用社向大湾煤矿支付。故东山信用社提起本案诉讼,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关于应否将大湾矿业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的问题。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系大湾煤矿而非大湾矿业公司,大湾矿业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东山信用社依据《借款合同》起诉大湾煤矿并请求该煤矿承担《借款合同》项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
裁判来源:齐文芳、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56号
法院认为:关于通渭农信社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原审法院已查明,通渭农信社营业部系通渭农信社设立的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齐文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主张通渭农信社营业部作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本案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但并未举证证明通渭农信社营业部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故原审法院认定通渭农信社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的规定。
3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其作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然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裁判来源: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怀均等企业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798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海力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海力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包括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权利。海力公司与海力公司成都分公司是各自独立的诉讼主体,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对案涉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海力公司的诉讼行为对海力公司成都分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一审判决送达后,仅海力公司提起上诉,海力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提起上诉,海力公司上诉行为的效力不及于海力公司成都分公司。
4 更名后的法人仍对更名前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产生民事纠纷的仍是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可代为诉讼
裁判来源: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55号
法院认为: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国融公司,系原港丰公司更名而来,与原港丰公司系同一企业法人,该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和相关诉讼活动。胡雯婷担任国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既未被撤销也没有生效裁判文书否定其效力。名夏公司关于胡雯婷无权代表国融公司参与诉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5对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产生的争议,应以公司意志和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
裁判来源:广东华灵集团有限公司、李威年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396号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对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产生争议,应以公司意志和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灵集团已于2018年2月6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张晓靖法定代表人职务。张晓靖并非华灵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经华灵集团授权,以华灵集团的名义申请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终结再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