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第六十三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
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条文阐释
本条规定了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在诉讼存续期间内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三、司法适用
诉讼法有自己独立的规制原理,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与民法代理权的消灭有所不同。在诉讼法中,诉讼代理权会因为代理人特定资格的丧失而消灭。例如,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其律师资格丧失时,诉讼代理权也将消灭。一般而言,实践中委托诉讼代理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1)诉讼终结;(2)诉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散。诉讼代理权解除时,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四、典型案例
1如果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裁判来源: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建工大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977号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研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于2016年7月27日由陈荔城变更为姚建军,但研苑公司一直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故一审法院对于研苑公司董事、股东所委托的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未予确认,没有错误。
2即便诉讼代理权出现了消灭事由,但只要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原则上也不应产生消灭的效果
裁判来源:杨某安、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