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北京工程专业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7

一、法律条文

第六十四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条文阐释

本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1)本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两项权利。一是查阅与本案相关的资料;二是调查收集证据。(2)本条规定的是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代理律师的权利。除了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情形之外,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为其他主体的情形。

三、 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 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20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杏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典型案例

1在执行程序中,诉讼代理人亦享有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裁判来源:田效普、潍坊信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鲁执复252号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据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有权依法查阅案件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应予以配合。

2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并不等同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裁判来源:重庆莱格减震器有限公司与黄某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155号

法院认为:关于莱格公司认为黄某雄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在一审庭审中以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的双重身份出现在法庭上,一审法院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本案中,黄某雄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只是行使自己的律师权利,调查收集了证据,并不是本案的证人。因此,-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莱格公司关于一审法院程序不合法的辩称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诉讼代理人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应当在开庭后行使(有卷可阅)

裁判来源:宜昌中威清洗机有限公司、刘某钟与宜昌英汉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 鄂民三终字第36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中威公司、刘某钟提出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其庭前阅卷,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5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的规定,经查,两上诉人提出阅卷时,一审法院还未开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只能依法进行证据交换,无卷可阅。并且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一审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限制任何一方在庭前单独查阅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材料,并提出相应的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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