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余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1
案情:2015年9月1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某签订《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余某某委托原告李某承担该合同所列室内外装饰工程项目方案的制定与设计,工程面积为400平方米,设计费32 000元,由被告余某某在原告李某进行设计前支付10 000元定金,施工图效果图全部确认后付清余款,并约定尾款在2015年11月10日前结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余某某向原告李某支付了设计费定金8 000元,原告李某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测量,并向被告余某某交付了该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图纸。后在该房屋的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余某某多次要求原告李某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并以业主不满意设计图纸为由,要施工人员将部分已完工的工程子以拆除,原告李某在经过几次修改设计图纸之后,就设计图纸的继续修改问题与被告余某某产生争议,被告余某某遂未向原告李某支付剩余设计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被告余某某提出抗辩,其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是因原告李某拒绝更改设计图纸。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被告余某某应当及时进行验收、确认,即如其对该设计图纸有合理的修改意见,应当于装修工程施工前向原告李某提出,但被告余某某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求修改设计图纸,系业主根据实际的需求临时提出变更,应属增加的工作量。另外,证人龚某某也陈述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李某已经多次修改设计图纸,但因业主不满意,导致部分已完工工程全部拆除。故原告李某经过几次修改设计图纸后,其有权要求被告余某某增加设计费用,或双方在未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有权拒绝变更设计图纸。因此,被告余某某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评析:在设计合同中,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需要依靠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果发包人变更工作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可能会导致承包人返工或者修改设计成果,从而加大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对此,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返工或修改设计成果的,法律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增加设计费用。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被告余某某临时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属于事后增加的工作量,原告有权要求增加设计费用,否则可拒绝进行修改。被告以原告没有修改设计方案为由,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