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违约责任-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本溪庆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本溪庆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案情:2012年7月5日,本溪庆永公司(甲方、被告)与中色十二冶公司(乙方、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色十二冶公司主张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7月31 日期间未复工的经济损失11 962 306.51元。虽然案涉工程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本溪庆永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到位、发生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增加工程量等工期应予顺延的情况,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拆迁户阻挠施工、有关部门要求停工、材料供应不及时与招投标和施工手续不全,被有关部门数次要求整改、处罚等影响工期的情况,但双方于2013年8月8日签署的《关于解决天龙家园安置区建设存在问题的会议纪要》约定,中色十二冶公司应于2013 年11月30日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事实上,中色十二冶公司从2013年11月7日中请进入冬休阶段,已无法按照上述会议纪要约定的日期即 2013年11月30日交付工程。因此,对于案涉工程逾期未竣工并导致合同终止履行,中色十二冶公司负有一定责任。且中色十二冶公司主张的该项损失发生的证据不足。故中色十二冶公司要求本溪庆永公司赔偿其上述未复工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 804条的规定,支持承包人停窝工损失请求的前提是损失因业主方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当就停工原因、损失已实际发生以及损失具体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中色十二冶公司主张,本溪庆永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中色十二冶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8月14日停工,产生包括人工费用、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停窝工损失共计700多万元。关于该阶段停工原因,根据证据可知,该阶段的停工原因主要是实际施工人未发放工人工资,行政部门勒令停工等。中色十二冶公司在施工管理方面,未依法依约履行总包职责,放任或疏于施工现场管理,明显存在不当,这是导致该阶段停窝工主要原因。本溪庆永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也是导致停窝工的重要原因。因此,中色十二冶公司要求本溪庆永公司赔偿该阶段停窝工损失,理据均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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