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包人法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发包人法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工期延误时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开工时,解除权行使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2项的规定,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请求解除权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承包人主观上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故意。

原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工程从业二十年,注册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代理全国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疑难案件,咨询电话微信:15801061959;QQ邮箱:1975762008@qq.com 原告:林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于某某,个人

被告:林某某,

【案情】2015年8月8日,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原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北京某某建筑公司承建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工程范围: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工程价款:3600万元;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从2015年8月日9开工至2016年8月9日竣工;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每天支付人民币560元;其他条款:协商处理。工程纠纷处理方法:协商处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总承包人北京某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于某某个人;被告于某某个人再次转包给最后将工程转包给被告林某某。

被告林某某承包工程后,没有根据图纸,合同及甲方的要求投入了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没有同转包人达成相关协议;没有向农民工支付了部分工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图纸及相关部分的工程量。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施工,被告无理推脱,迟迟不开工,协商不成,原告向工程存在的人民法院提起工程纠纷诉讼,要求几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公司抗辩:本公司没有实际施工,不承担责任;被告于某某个人抗辩自己没有责任:;被告林某某个人抗辩:自己没有责任;

代理意见:本律师认为: 工期延误时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开工时,解除权行使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2项的规定,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请求解除权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承包人主观上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故意。

【判决】当地法院经过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相关程序,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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