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南施工合同变更注意问题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施工合同变更注意问题;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 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北京建筑律师提示发包人未经设计、规划等部门同意自行变更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房地产律师介绍工程变更后结算问题: 一般来讲变更前的部分按合同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实结算;变更或的有参照的按约定进行,协商不成,按实结算。当事人对工程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工程合同推定为未变更。工程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减少,承包人可以主张那些损失赔偿?

 根据《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包人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机械、人工、材料等损失或额外支出)及按原合同工程履行与履行变更后工程可获利益间的利差。事人签订合作开放房地产合同之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一方负责工程施工并取得工程款的,应当认定双方合同的性质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77条规定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是可以变更的。但《合同法》第77条规定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经过招投标程序而签订的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后除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外 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等对工程进行变更外,一般不能随意进行变更,更不能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形成黑白合同。

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入围经备案变更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变更不合法,不能得到法院认可,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方变更工程合同,减少面积,是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承包人通过合同约定获得的利润不能得到全部得到。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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