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黑龙江xx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李xx;
    被告:黑龙江xx大桥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王xx;
    【工程案例】曹敏律师。2011年9月10日,被告大桥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标与原告建筑公司签订了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办公楼一栋及其附属设施,固定价8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在施工期间茵地下发现有古建筑需要避让,通过设计变更减少工程范围及工程量,对中标备案合同进行了变更并且从新进行备案。2012年10月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争议。
    原告认为无论工程量是否进行变更都用按固定价进行结算,补充协议改变了中标备案合同的实质性条内容应属无效。被告则要求扣除变更所减少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有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要求实付尾款150万元。审理期间经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量因变更减少价款46万元。
    【法理分析】施工合同变更纠纷是非常复杂的纠纷。纠纷的焦点是一方认为合同已经变更,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变更。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特点是往往是活干完了,还没有形成书面协议及签证的证据。代理律师必须下大力气,还原施工的实际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中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根据。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是工程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工程数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的变化、施工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工程合同性质的变化。
    但是如果因为设计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的客观原因需要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的,不是对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变。
    如果把变更补充协议进行备案应按变更的协议进行工程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北京建筑律师谈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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