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无效、黑白合同、实质性范围
发布时间:2020-06-21
中标无效、黑白合同、实质性范围
北京建筑律师谈中标无效情形;1、招标机构泄密,串标;2、招标人泄密;3、投标人之间串标,行贿;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5、招投标人进行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全面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签订的协议即产生“黑白合同”的问题《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1条
1、白合同有效(招标程序合法且中标有效)。是认定黑合同无效的前提。如果白合同无效,不能简单地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必须根据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判断适用那份合同或者据实结算。
2、《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条,只明确“白合同”必须是中标合同,与是否备案无关。
2018年9月28日公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5条 ,删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备案制度正式取消。今后无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还是非强制性的,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后,签订施工合同即可。在备案制不存在的情况下 所谓“白合同”仅指招标人即发包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标文件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黑合同”必须是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背离,必须正确把握“实质性背离”与合同变更之间的关系。
4、本条解释适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工程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引起的权利义务的争议的处理。《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1条只是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因为“黑合同”“白合同”发生结算纠纷争议时以那一份合同作为依据 ,如果达成结算协议,就没有适用余地了。
5、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无论是在中标合同之前还是之后订立,都不能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能简单地以招标前签订的施工协议否定中标合同的效力。中标合同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违背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无效情形。
6、中标合同是指包括一系列法律文件在内的合同书。 对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一、工程范围:结构与面积 ,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电梯及其他分部工程。判断工程范围改变是否构成实质性内容的改变,还应结合《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肢解发包,违背《合同法》,属于背离中标合同的行为。另行签订协议,增加或者减少工程范围都有可能。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等变更工程范围,不应应当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二、建设工期;三、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收取工程款是承包方的主要合同权利。 四、工程质量。建筑律师原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