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08-07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东方公司、黄建国与亚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虽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却规避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东方公司与黄建国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查明的事实,东方公司虽然名义上将承包亚星公司的工程内部承包给黄建国,但实质上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黄建国借用有资质的东方公司名义施工,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黄建国与东方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但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不予支持东方公司二审上诉请求黄建国按照案涉工程价款的1.2% 计取收益费,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此外,东方公司申请再审以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的《回复》以及相关缴税明细等作为"新证据”的主张,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亚星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及实质上是黄建国借用东方公司资质签订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单位使用,东方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亚星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黄建国作为挂靠人,要求由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没有法律依据。

在东方公司与亚星公司双方确认工程项目结算总价基础上,原审根据已支付工程款、已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黄建国的自认等,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从而认定需要向黄建国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不缺乏证据证明。此外,黄建国申请再审以《关于解决黄岗寺嵩山路项目工程决算问题的请示》等作为“新证据”的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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