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发包人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反诉主张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07

发包人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反诉主张违约责任

关键词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翔如公司与李世生、新世纪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1606号民事载定书]

裁判要旨: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教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系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等特殊群体权益而作出的特殊法律规定。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承担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但发包人反诉请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工期延误等违约责任,则无法律依据。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主张相应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1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正如原审法院所指出,前述法律规定系为保护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殊法律规定。翔如公司反诉主张的工期违约金、现场负责人缺勤违约金、文明施工违约金及墙体材料押金退还问题, 系其与新世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如其确有证据证明新世纪公司存在相关违约事实,可以依约向其提出主张。但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翔如公司不能因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承担给付责任而享有向李世生等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原审判决对于翔如公司的相关反诉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同理,原审法院以审计费用负担问题系翔如公司与新世纪公司之间约定的内容为由,结合翔如公司尚未全部支付的事实,认为其可根据费用发生后的实际情况与新世纪公司另行解决,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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