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只起诉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加当事人实际施工人 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只有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参加诉讼,难以查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上所述,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请求权基础包括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作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在完成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后,基于其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取得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完成建设工程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基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取得向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如果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不能对抗发包人,只能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是薄利行业,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不能实现,往往也无力履行向实际施工人给付工程价款债权的义务。本条规定出于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的目的,基于建设工程是建筑工人劳动物化的法理基础,赋予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以对抗发包人的效力。但该权利必须以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均合法有效、且均未全部行使为条件。
要查明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和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数额,就必须将相关当事人追加为当事人,以便查清相关法律事实。在本解释起草过程, 对于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为第三人还是追加为被告存在争议。后经研究讨论, 多数意见认为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为被告不妥。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 有权决定选择选择谁作为被告。如果实际施工人一并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如果实际施工人只起诉发包人,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侵害了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的诉权。如果人民法院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为被告后,直接判决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则超出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从尊重实际施工人的意愿和遵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考虑,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被追加为第三人后,可能向发包人提出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既依据其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敷给付请求权,也依据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敷给付请求权,因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诉讼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提起的诉讼具有牵连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依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被追加为第三人后提出请求发包人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清结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