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合同效力低于招标投标文件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中国建筑律师谈中标合同效力低于招标投标文件
【案情】2010年3月2日,被告浙江省某某学校对外招标,拟将教学楼工程对外发包。原告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并且中标,双方签订中标施工合同的时候,被告要求原告附带施工校园学生超市房屋,并将该施工订入中标合同。
原告不情愿,但迫于压力便签了合同。2011年8月2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时,原告要求对校园学生超市房屋另行结算。被告则以改房屋属于中标工程合同内容,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款已经将其包含。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教学楼工程尾款800万元,学生超市房屋工程卷500万元
【法庭审理】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经过申请对学生超市房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工程款为500万元。
【代理意见】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经过大量工作认为:被告强行将不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订工合同的行为,是变更了招标内容,背离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学生超市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对此工程价款没有约定,因此应当按实结算。
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再审法院均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教学楼建设工程尾款800万元,学生超市房屋建设工程价款500万元不得再订立背离施工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案中,被告在签订中标合同的时候,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强行将不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工程订入施工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条。
【相关法条】《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