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9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依法变更合同的区别。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的理解:1、招标投标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价格涨跌幅度(一般±5%);2、招标投标后人工单价发生了重大变化;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16号令及843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基础0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招标投标法》第1,2,3,5条。16号令第2至5条。843号令第2条。非必须招标工程可以进行或者不进行招标。
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的特定:1、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方式(公开或者邀请)由发包人自己决定,不用报批。2、编制招标文件自由度较大;3、提交资格预审时间不同;4、评标宽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1条。《招标投标法》第46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不属于强制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范围1,民营投资的科技;2,民营投资的教育;3,民营投资的社会福利;4,民营投资的商品房住宅项目。
建筑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 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招标投标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关系1、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2、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3、确定招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
理解《招标投标法》中“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应受《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影响。北京建筑律师谈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判断标准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