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发生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的价格涨跌幅度;
2、招标投标后人工单价发生重大变化;
3、建设工程的设计、规划发生重大变化。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放管服”背景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抬头迹象;违法招标投标的行为较为普遍虽然违法招标投标的行为在建筑市场已经是多年形成的“潜规则”。
施工企业非法串标,围标(向其他潜在竟标人支付一定利益为条件),低于成本价投标,签订黑白合同等。建设单位为了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定程序,先定后招、泄露招投标信息。工程中标后,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黑合同”,对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使招标投标程序流于形式,严重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程序。不属于强制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范围:1,民营投资的科技;2,民营投资的教育;3,民营投资的社会福利;4,民营投资的商品房住宅项目。
建筑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 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招标投标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关系:1、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2、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3、确定招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理解《招标投标法》中“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应受《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