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15801061959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
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
【案情】2007年1月9日,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与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签订了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自己的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包工包料。
同年1月22日,被告昆明xx建设公司与原告昆明xx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其收取工程结算总价3%的管理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拖欠工程款。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尾款98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南昌xx建设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应对原告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
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3%的管理费,因双方合同无效,其主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未欠付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工程款,故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980万元
建设工程施工无效合同,工程质量也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不能按有效处理。施工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不一定无效,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施工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不一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尚未竣工验收,合同终止履行后,承包人扔应承担保修责任,扣除保险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尚未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过错造成的,应当向发包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