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计算期间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期间期间届满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在途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 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贷款本金237530000元,截至2017年9月19日的利息14874326.54元及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此处“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为利息的计付期间。关于期间问题,《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1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一审判决确定的期间开始当日即2017年9月19日不计算利息,应自下一日也就是2017 年9月20日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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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第一,如果期间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1月一般按公历中的月份天数计算,不分大月、小月;如果期间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1年一般按365天计算,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如果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例如,在一起宣告失踪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于2012年2 月28日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日期在2012 年5月28日。在该日期下落不明人还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
第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如期间本应在10月1日届满,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10 月1日至7日为国庆假日,这样10月8日为期间届满日。实践中对此需注意两点:(1)法律规定的部分公民享有休假权利的节日一般不能作为影响期间计算的日期。《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 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 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此外,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这部分节假日是否属于上述的法定休假日,从而对于期间计算产生实质影响, 实务中存在争议。我们倾向于不作为影响期间计算的法定休假日。因为,一方面这些假日不是针对所有人民群众,且除了儿童节之外,都是放假半天, 其另外的半天就非法定休假日,故这些节日可能在总体上不能属于影响期间计算的日期,但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当然要遵守该约定。(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规定的放假或者休息日,不属于法定休假日。如某市一大型综合商场为了方便顾客在休息日购物,规定该商场员工的休息日为周一和周二,周六和周日则为正常的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