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候某某:
被告:山东xx公司;
法人代表:宏某: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5年6月,被告山东xx公司与原告山东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铁路施工合同,固定价款为4800万。
竣工合格后被告认为原告施工工程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程度,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4800万,被告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鉴定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维修返工,工程款等工程质量合格后待定。
【分析】应重点关注承包人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质,特别是注册资金与资质的关系,以及注册资金和承接业务的比例,全面考察承包人是否具有发包人项目或建设工程规模相一致的履约能力和垫资能力。
对于挂靠于施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弄清挂靠关系,可以从承包人与承包单位的工资、人事关系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调查,避免挂靠人不合法的情形,以减少风险。
建筑市场不规范违法行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转借资质、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弄虚作假、无故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无故不递交投标文件、施工有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工程安全事故等情形之一。
在建筑业、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的今天,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不可避免。违法承包、借资承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不断发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