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一:xx建筑公司
被告二:xx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
【案情】2006年3月8日,xx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快乐家园工程发包给被告一xx建筑公司。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组成项目经理部(被告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施工。
同年4月5日,项目经理部(被告二)与有劳务资质的李某签订了钢筋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工程价款5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后因项目经理部(被告二)拖欠劳务费,原告李某起诉要求xx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共同支付劳务费用。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二项目经理部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没有对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与李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未得到授权,但事后得到xx建筑公司的追认,故应认定该劳务合同为有效合同,由此产生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xx建筑公司承担。判决xx建筑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52万元。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在法律层面上,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权代理人,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肢解责任部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无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承包人的行为,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与发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发生的争议,应当由承包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经理没有注册该公司,仅有内部承包合同,是分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