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者(建筑律师曹敏)多年处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很多是没有书面合同,个别就连口头合同都没有,遇到纠纷维权困难。一般不会出现在承发包阶段,往往是出现在施工的过程中。很多的附属工程,几乎都是没有书面施工合同,对工期、质量、价款没有具体约定,施工完毕签证还都没有落实,一旦遇到对任何一方不利的情况,对另一方可定是不利的,实际上对甲乙双方都是不利的。因此,施工过程中,留有证据是十分必要的。那么,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一旦遇到纠纷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回答是肯定的。
建筑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施工合同或者协议)或者口头形式订立施工合同,但从双方的从事的民事行为(施工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施工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非要式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不一定意味着合同没有成立,书面形式只是外在表现形式而已)”。《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形式,也称为默示合同,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合同法》第36、37条的规定与此有关,就是当事人用他们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来订立合同,就是以履行行为的方式来订约。
工程律师说一般来讲,首先必须是双方都做出了行为,而不是单方的行为。为什么法律这样规定呢?就是从双方的行为来推定当事人之间具有一种合意,这样就必须双方当事人都从事了某种行为,,假如只有一方的行为,那样就没有办法来解释双方的一种合意存在,这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认定合同形式的时候,绝对不能因为只是一方履行了,就说合同成立了,这是不够的,必须还要有另一方的接受。其次,还要履行主要义务,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才能认定合同成立。如果双方只是履行了次要义务,那还不能说合同成立。因为合同成立就是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所以如果当事人仅仅履行了次要义务,还不能解释为双方已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
其他形式,也称为默示行为、事实契约、事实合同,从法官的审判角度是一种推定形式。意思表示的成立,须有外部的表示。表示一般称为表示行为,也就是通过一定行为使内心意思外部认识。而默示对于意思表示来说缺乏明确性,须从表示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去推定判断。默示的积极行为实际上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当事人的内心效果意思,因为行为是受意思支配的,所以从当事人积极的行为可以推测出其行为背后的意思。对于默示的认定要通过行为或者法律规定、交易的经验习惯,不是所有的默示都适用推定。积极的默示是积极的接受或者作出,消极的实质对向对方提出或者从事的民事意思表示不反对也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