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3月20日,原告甘肃某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拟建流水作业车间5个,便与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一个车间的施工分包给无资质李某承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原告发现李某承建的车间出现墙体开裂问题,于是找到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涉,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让原告找李某要求维修,而李某又将维修责任推给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将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李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维修问题。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车间出现墙体开裂问题是李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问题所致,修复费需要200万元,庭审中,原告主张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分包工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只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施工,不应认定违法分包,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自己是以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建工程,责任应当由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意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对施工的质量负责,并承担质量维修责任。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李某施工,是违法分包行为,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因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对没有对违法分包的构成比例作出规定,所以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少部分工程分包不构成违法分包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在质量保修期内,所以被告应当承担保修责任。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签订违法分包合同,双方均有责任,均有过程,也是导致施工质量问题的因素之一。根据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和质量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70%责任,李某应当承担30%责任。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分析】违法分包是以行为定性的一种事实行为,即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分包行为,便构成违法分包。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并未规划过程违法分包的比例规定,本案中,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少量分包工程不属于违法分包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法院支持代理人的意见是正确的。
《法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