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佟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重庆某某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某;
【案情】2016年4月3日,被告重庆某某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建商业大厦,便与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
2017年6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拖欠最后一期应付工程款1500万元,原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款并承担违约金80万元。
被告应诉后以原告系外省施工企业,未办理本省建筑市场准入许可手续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律师代理意见如下:是否办理本省建筑市场准入许可手续不是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被告以此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合同。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支付尾款1500万元及违约金80万元。法院采纳了本建筑工程律师的代理意见。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一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为依据。
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筑市场第15天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持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核准手续。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本案合同认定有效是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