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物质回收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王某
被告: 清江公司
2010年9月18日,原告物质回收公司准备建设办公楼,被告王某要求承包施工,因原告认为被告无资质难以验收,随要求找一有资质公司进行承包。王某挂靠清江建筑公司,并以清江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
竣工验收使用不到三年,墙体开裂、倾斜与王某协商未果,原告请其他施工队进行修复花费30万元。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清江公司承担质量修复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资质借用清江公司资质承揽工程,是挂靠行为,两被告系挂靠关系。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不能免除被告保修责任(法定责任)。
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清江公司作为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明知王某无资质仍同意其挂靠施工,主观存在过错,也为工程质量纠纷买下隐患,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原、被告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也是导致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之一,故原告对工程质量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20%。由王某与清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修复费24万元。
一、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自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资质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信誉较差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信誉较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活动,承接工程的行为。
二、挂靠人是指挂靠行为中借用他人资质的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较低、信誉较差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被挂靠人是指在挂靠行为中出借施工资质给他人进行承揽工程的人。
四、挂靠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