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律师曹敏: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价款应付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4-12-15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价款应付时间如何确定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贵州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78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后,发包人对该工程已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等实际控制的权利,在发包人已实际获益的情况下,仍然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具有法律依据,同时能够实现合同双方利益的均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里程公司再审申请认为双方在2011年12月 16 日的《协议》以及2014年8月23日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 从而认为一审法院将交付工程的时间作为利息起算时间点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2011年12月16日的《协议》中约定“丙方(徐岚)外架拆除完毕,甲方(新里程公司)按实结算付到97%的工程款”,以及在2014 年8月23日的《协议书》中约定“甲乙双方在该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上述约定是对新里程公司付款时间节点的约定,但其并未明确表明付款时间。且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外架的拆除-定是在交付之前,则在交付工程时新里程公司按约应支付至按实结算工程款的97%,但新里程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在此基础上,-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以工程交付时间作为利息起算时间点,并无不当。故新里程公司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点确定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信网。
宁夏东宇实业有限公司、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前,合同双方一般应完成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等程序。故而,工程价款结算可以认为是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1承包人提交竣工文件后,发包方未按照约定进行竣工结算的,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不当阻止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成就,应视为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故在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若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情况下,可以发包人结算期届满之时作为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金典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1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2关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的规定,经查明,案涉《施工合同》第5.6条约定“工程竣工后,金典公司应通知东宇公司验收,东宇公司自接到验收通知10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东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金典公司,另定验收日期。但东宇公司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金典公司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金典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向东宇公司送达竣工申请单、2016年1 月25日送达交工通知,东宇公司均签收确认,故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应确定为2016年1月 16 日。金典公司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6年5月26日,未超过六个月期限。故金典公司在东宇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工程价款未结算,同时亦未交付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未能成就,此时,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当规定一个拟制的时间作为应付工程价款及计付利息的时间。 考虑起诉为权利人正式主张权利的时点,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发包人欠付承人工程价款的事实,但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未能成就,在提起诉讼之前不存在应付款的确定时点。因此, 以一审原告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较为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为未完工程, 中铁公司一直未将工程交付辉信公司,同时就已完工程双方一直没有结算, 依照上述规定,-审判决将中铁公司起诉之日认定为利息起算日并无不当。 中铁公司主张自停工之日即2011年11月12日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关于此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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