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川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20-06-22

【案例】北京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时间长,影响因素多,同时又涉及违法建筑,明招暗定,黑白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涉及合同效力问题,鉴定问题,损失赔偿问题 ,优先权行使问题,实际施工人保护问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相互交织。大幅度提供了必须招标工程金额。试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对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鉴定发包方式。

装配式建筑、门窗安装、光伏发电项目、电梯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

北京建筑律师谈委托代建合同,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提交给使用单位。代建人控制项目风险、规模处于发包人的地位。承包人不能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主张委托人承担责任。其他一般委托代建项目,可以。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EPC合同,工程总承包实质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着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EPC的主要核心在于工程建设,其主要权利义务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些设备需要租赁 如一些脚手架、钢管、扣件、周转材料等,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原则,一、维护建筑市场次序原则;

《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维护建筑市场次序是基本原则,因此对于违反建筑市场经济次序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对于仅涉及建筑市场行政管理或者施工合同的履行行为 ,不影响建筑市场经济次序的强制性规定,则不影响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中,如果法无明文规定时,即可参照适用。

二、遵循工程规范与工程惯例原则;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需符合通行的工程规范和习惯做法。

一是遵循建设部门的规定。在酷暑、暴雨、冰雹、大雪、台风等天气影响下,建设部门会发布停工通知,对此可以作为认定工期顺延的依据。

二是合理处理材差。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时间跨度较大的过程,有的历时  数年,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可能变化较大,在约定固定价结算的情况下,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支持,

建筑工程房地产收缴无效合同非法所得没收转包(挂靠费)、违法分包(差价)、借资(挂靠费)的非法所得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建筑法》第76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65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6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67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6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27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28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29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法》58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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