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纠纷律师曹敏/承包人的项目部负责人以承包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2024-12-26

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项目部并任命项目部负责人的,项目部负责人受承包人委托从 事民事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承包人应为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 部负责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外从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承包人应对外承担责任。承包人与其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约定免除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的 条款,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

对于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结合购买材料或租赁设备的品类、用途、交 货地点,是否用于涉案工程以及施工合同履行习惯,相对方是否善意等情况,认定是否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对于对外借款行为效力的认定要从严掌握,应当对借款流向、用途以及出借人是否 善意等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借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出借 人举证证明项目部负责人系获得承包人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承包人账户、实际用于工 程等情形的,出借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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