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律师曹敏:诉讼发生时建设工程已不需要必须招标的,可不再认定未招标施工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12-31

合同效力必须招标从新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海岸东方公司与博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4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因国家政策调整,之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发生时已不需要必须招标的,虽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进行招标,但可综合考虑争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工程质量合格、违约方否定合同效力获利有违诚信等因素,参照从新原则,不再予以否定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确认两份《补充协议》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是否不当的问题。本案中,我国自2018年施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后, 案涉商品住宅工程项目并不属于前述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中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现已不宜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予以认定。博源公司于2018年9 月11日起诉立案,一审法院按照前述规定精神,参照从新原则,并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现海岸东方公司主张己方真实意思行为无效,案涉工程因海岸东方公司违约停工,已施工工程未有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据的整体情况,未予径行否定两份《补充协议》和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合同效力,判决确认两份《补充协议》和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结果上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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