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确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关键词
招标投标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无论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还是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一旦确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即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要通过规制招投标行为以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秩序,否则,将导致招投标秩序规则的空设,损害其他不确定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效力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因此,无论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还是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一旦确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即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即要通过规制招投标行为以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秩序,否则,将导致招投标秩序规则的空设,损害其他不确定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案涉合同有效,但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经就案涉工程中标达成一致,并由建投公司提前进场施工,故其后续进行招投标活*动仅为履行手续,存在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规定,案涉中标无效, 依据该次中标所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也应无效。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无效。天宝公司、建投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有效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建投公司关于解除案涉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及利息、天宝公司关于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的主张,均是建立在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有效的基础上,本院已经认定上述合同无效,故建投公司、 天宝公司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