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存在混合过错时,应把握双方的过错程度
关键词
工程质量混合过错原因力同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如工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系基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过错,相应处理即可。但如同一质量问题,经工程质量鉴定确定,有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在鉴定机构明确原因并就原因力发表意见后,应引导发包人、承包人就是否存在原因及原因力大小发表意见,确保就过错程度给予有效区分。如无法有效区分过错程度,且双方也未给予充分的证据佐证或者具有说服力的说法,可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