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必须进行鉴定 关键词 工程质量鉴定竣工验收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

发布时间:2025-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司法审判实践中,在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时,通常会涉及是否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问题。实践中有-种不正确的观点,认为建设工质量问题属于专业问题,必须经过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才能认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表面即可见的质量问题,一种是表西不可见的潜在的质量问题。对于前者, 并不一定要经过鉴定才能对建设工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认定。例如,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后,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地下室渗永等质量问题,请求承包人进行维修,承售人就应当进行维修。再如,承包人在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停工。 之后,双方协议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发包人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在移交未完工工程时,发包人发现墙体、屋顶存在明显裂痕,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承包人未予修复,直接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就不宜再要求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发包人提供的照片、录像以及人民法院到现场勘察等方式都可以发现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实践中,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应当避免以鉴代审的不良倾向。

实践中的以鉴代审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凡是涉及建设工程价款或者质量问题,都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二是只要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就一律按鉴定意见处理,对于双方争议事项不作分析判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只是帮助法官对专业问题作出判断的参考意见。有的情况下, 无须专业意见法官就可以作出判断,则不必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有的情况下,是否采纳鉴定意见,采纳鉴定意见中的哪些部分,需要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情况以及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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