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能够对承包人行使的抗辩,亦有权对转承包人行使

发布时间:2025-01-11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能够对承包人行使的抗辩,亦有权对转承包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转承包人,属于违法转包行为。相对于发包人而言,转承包人仅系承包人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所使用的履行辅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履行辅助人通常不能取得针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该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违法转承包人因其违法承包,所享有的权利自然不能超过合法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

鉴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现《建工解释一》第43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明确了转承包人可以取得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故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能够对承包人行使的抗辩,亦有权对转承包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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