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指导案例171号,(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