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委托代建、转包、违法分包;多手转包的情况下,都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的付款责任。其举证证明已付工程款的除外。
委托代建中的责任主体: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法律强制实行委托代建,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招标投标和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其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主张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对于委托代建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承租人对外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责任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的,在一定情况下可由出租人折价补偿。
转包,属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272条,《建筑法》第82条规定,不得概括转移。转包经过发包人同意也是无效的。合作、联营、个人承包。
违法分包,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人个人的;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钢构,基础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除外);专业分包单位量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除了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案情】原告:广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魏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省某某建设工程代建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某某政府;
法人代表:王某某,某某市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联系电话:15801061959;
2014年8月,被告广西某某政府与被告广西省某某建设工程代建公司签订代建合同;被告广西省某某建设工程代建公司与原告广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代建公司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法律强制实行委托代建,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招标投标和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其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主张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广西省某某建设工程代建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