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吉林长春有资质的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影响承包合同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23

【案例】有资质的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影响承包合同效力问题;实践中,施工法人与项目经理往往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而项目经理通常也都与施工企业之间具有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为项目经理办理资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如果有资质的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分为一下两种情况,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企业对其进行人事管理并为其发放工资、福利、办理保险等,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会对承包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二是既未签订劳动合同,有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企业对其无人事、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则往往表明该项目经理并不是该企业的职工,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就有挂靠施工的可能,对承包合同的效力带来无效的影响。

原告:吉林长春某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建筑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

被告:被告吉林长春某某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项目部;

项目经理:何某某;

第三人:吉林长春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人代表:景某某;

【案情】2010年4月30日,吉林长春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吉林长春某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吉林长春某某市政工程公司承建吉林长春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健身广场工程,总的合同价款1820万元。

施工合同确定后,吉林长春某某市政工程公司既派员组成健身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管理和施工。同年5月10日,该项目经理部经吉林长春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与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吉林长春某某建筑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健身广场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因该项目经理部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于是起诉要求被告吉林长春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及其项目部共同支付建筑工程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健身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事后吉林长春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对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应对认定分包合同有效,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应有吉林长春某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判决吉林长春某某市政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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