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关键词
合同无效可得利益信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山东振鲁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38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主张对方应当向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在案涉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有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存在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03年3月16日 《协议书》和2004年6月18日《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的(2016)鲁民终1789号民事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 在该判决未经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振鲁公司关于上述协议有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振鲁公司再审主张长城公司应当向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适用以违约责任存在为前提,而在案涉《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有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因此, 振鲁公司关于长城公司应当向其赔偿案涉土地价值和拆迁补偿款等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二审判决在(2016)鲁民终1789 号民事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基础上,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长城公司返还款项的数额及责任承担,并无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