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劳务包工头(班组长)实际施工人,劳务包工头(班组长)实际施工人:如果投入资金、材料、机械、人工等,并获得利润,是违法分包承包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如果仅是代表工人,组织工人施工,没有进行投入,领取工资,不应认定为包工头。不应按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属于劳务纠纷。
笔者代理山西包工头施工合同纠纷案件。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b将工程转包给c,c将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筑、木工专项分包给包工头王某某。王某某的表哥李某某给他带工,组织工人。后来由于发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产生纠纷,王,李诉之法院。笔者代理意见如下:李某某不是实际施工人,主体不适格,没有进行施工投入,只是组织了工人,法院采纳了笔者代理意见。
原告:佟某某;
被告:山西省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开发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微信:15801061959;
被告:陕西省某某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何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包工头于某某;
【案情】2016年,被告山西省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某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被告陕西省某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于某某。包工头于某某组织资金,通过佟某某在其家乡组织了200多人的农民工队伍。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佟某某打字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旗号,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讼。
【审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笔者抗辩认为:如果投入资金、材料、机械、人工等,并获得利润,是违法分包承包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如果仅是代表工人,组织工人施工,没有进行投入,领取工资,不应认定为包工头。不应按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属于劳务纠纷。本案原告佟某某不是实际施工人,主体不适格,没有进行施工投入,只是组织了工人进场施工,不承担给工人支付费用。
【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佟某某没有投入,只是组织工人进场,工人工资由包工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包工头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劳务包工头(班组长)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