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的问题;原告:辽宁铁岭xx建筑公司;被告:辽宁鞍山xx木制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9年6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厂房工程包工包料(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600万元,开竣工时间2009年7月1日-2010年3月1日,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全部结清。施工过程中因天气下雨原因竣工延期19天。竣工结算时,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预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并从工程尾款中扣除。因合同中未约定这种雨天工期可以顺延,故原告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对违约责任无约定,被告又拖延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尾款120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着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对逾期竣工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违约金没有规定,故被告只能主张按损失计算违约责任。因被告没有提供损失的充分证据,法院酌情判决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650元/天,从工程尾款120万元中扣除。
【点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规定建设方与施工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完备、严谨、明确、及时,都会对合同的履行、双方利益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签订严谨、合法、合理的工程施工合同,是防止长生合同纠纷的第一步。所以要对合同的条款给予高度的重视。通常签订合同情况下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合同文本条款内容。
签订合同签应对法律、法规进行查阅和了解,熟悉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肯定与否定的情形,并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理清“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关系。
2、审查合同相对人资质及履约信用情况。
对资质不符或者无资质、借用资质的,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对履约信用差的应当慎签合同或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3、明确工期、质量、造价等合同内容具体内容,注意条款一致,不留歧义空间。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体,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和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等约而不定的造价都不宜作为合同条款。
4、理清监理工程师和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需对工程签证、工程量报告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签字人员和效力进行明确约定。
5、注意合同变更及价款调整条款内容。
应当把合同变更及价款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6、细化违约条款。
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未将违约金计算标准条款写入合同中,则很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7、量化不可抗力。
常见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城都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及认定微不可抗力的标准予以量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校对补充条款的合法性。
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形成“黑白合同”。